3.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4.强化机构内日常清洁消毒和通风,尤其是候诊室、卫生间、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和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1.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2.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3.学校内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短期内实施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学前教育机构临时关停等措施。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疫情应对。
2.提升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通风换气;加强工作人员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3.疫情流行严重时,取消会议、培训等线下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减少参会人数,做好个人防护;采取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4.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尽量减少疫情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影响。
三、重点场所
重点场所指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包括场站码头、市场商超、展销场所、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
1.疫情流行期间,要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施错峰限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2.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
(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
(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
(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
(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
(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