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科还称,李某实际出资8100万元,黄小波实际掌握2000万元左右,剩余的出借款用于归还黄小波先前的借款与利息,“黄小波之前的借款是我调集回来出借给黄小波的,也就是说是我向出借人借款并支付利息,黄小波再向我支付利息与本金,中间的利息差归我,黄小波实际是与我发生借贷关系。”
陈某科称,其中2000万元左右是黄小波直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自己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黄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万是他同意用于偿还我的债务,他通过他实际控制的深圳裕祺时装公司银行帐户交付,这笔资金由我本人操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科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中,均详细供述了其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科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陈某科获刑5年2个月,处罚金4万元。
将申请再审
借款人疑惑刑案为何未通知其出庭
将把刑事判决文书作为再审新证据
在看到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后,黄小波感到疑惑:“公诉机关既然认定我欠陈某科的钱,并授意他进行‘公转私’行为,为何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通知我出庭,起诉材料中也没有出现我的任何证言?”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案件资料亦显示,在认定“黄小波为归还陈某科借款,将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交给陈某科操作”法律事实时,相应的证据目录中,并未出现相关的借款合同或借条,黄小波本人亦未作为证人或其他案外人被询问。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黄小波反复强调,他将银行账户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只是为了尽快获得全部的借款,并未授权陈某科对其账户进行任何操作。
黄小波还说,他确实与陈某科某亲戚有过一笔两千多万的债务往来,但这笔借款与陈某科本人没有法律关系。他认为,在他与陈某科双方没有任何借据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仅凭陈某科本人的供述,便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就黄小波提出的上述疑问,负责审理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名负责人表示,“黄小波与陈某科存在借贷关系”的说法,确系被告人陈某科的单方面陈述,但法院在审理该刑案时,主要是查实陈某科将5500余万元进行“公转私”的事实。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判决文书中,法院并未对黄小波与陈某科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认定,黄小波与陈某科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陈某科“非法经营罪”一案并无太大关系。
“如果黄小波认为陈某科是以欺骗等方式从他手里获取了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并擅自进行转款,那么陈某科有可能构成诈骗或者侵占犯罪;如果是黄小波本人自愿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负责人称,具体的定性,需要依据相应的证据来确定。
2023年2月,黄小波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将以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文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司法部门,就其所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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