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款归属迷局:借款9000万被介绍人转走5500余万,深圳商人深陷“案中案”

2023-02-08 08:21:18 作者: 巨款归属迷局

  ↑黄小波 受访者供图

这是一桩延宕多年的借贷纠纷:2014年12月,经深圳某银行时任营业部主任的陈某科介绍,在深圳经商的男子黄小波向他人借款9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资料显示,9000万元借款陆续到账后,其中5500余万元被作为介绍人的陈某科转走。也就是说,实际被黄小波使用的借款金额为3400余万元。

这笔借款到期后,黄小波被债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元借款及利息。黄小波则认为,自己仅需偿还实际使用的3400余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剩余部分应由陈某科负责。

针对该案,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表示,5500余万元借款被陈某科转走,“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本身有效。”

在持续多年的诉讼过程中,黄小波意外发现,陈某科在2020年10月30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相关刑事判决文书显示,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中,就包括从黄小波处转走5500余万元这一情形。

“是我借来用的钱我肯定要还,不是我借来用的,为什么也要我偿还?”2023年2月,黄小波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将以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文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司法部门,就其所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9000万元借款引发的纠纷

被介绍人转走55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借款人须悉数偿还

今年59岁的黄小波在深圳经商多年。2014年12月,因资金需求,他在时任深圳某银行营业部主任的陈某科介绍下,向李某借款9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合同订立后,对方分三笔向黄小波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000万元,分别是2014年12月10日转账1500万元、2014年12月17日转账3000万元、2014年12月26日转账4500万元。

同时,案件资料还显示,自2014年12月17日开始,黄小波接收借款的该银行账户中,先后被他人转走了5500余万元,并最终流向个人账户。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将5500余万元转走的,就是该笔借款的介绍人陈某科;陈某科之所以能够将5500余万元转走,是因为其掌握了黄小波银行账户的密码及U盾。至于黄小波为何将银行账户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双方各执一词。

黄小波称,在收到第一笔1500万元的借款后,陈某科以其中900万元借款系自己出资为由,要求黄小波将银行账户密码、U盾交出。为尽快取得剩余借款,黄小波听从了对方的要求。

而陈某科本人则说,此前黄小波就欠其约5500万元左右,黄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万元时,同意在借款到账后先对其进行偿还。因此,黄小波自愿将银行账户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操作。

9000万元借款到期后,黄小波被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元借款及利息。黄小波认可其账户收到了9000万元借款,但他提出,其中的5500余万元是被陈某科私自转走,自己并未使用,该部分借款应由陈某科进行偿还。

就此,深圳中院及广东高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黄小波偿还9000万本金并支付利息。

深圳中院认为,黄小波指定的银行账户实际收到了9000万元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约有效。针对黄小波提出的“5500余万元是被陈某科私自转走”说法,深圳中院表示,即便黄小波的收款账户受到案外人控制并将款项转出,亦属于黄小波对自身账户及账户上款项的处分;在李某将9000万元借款支付到黄小波指定账户后,款项的用途及流向已经处于借款人黄小波的控制范围。

黄小波随后上诉,被广东高院驳回。广东高院表示,黄小波收取款项后,是否有将款项转入或交给他人,属于发生在黄小波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如有纠纷,当事人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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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书

与借款相关联的案中案

转账者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犯罪事实包括转走5500余万元

黄小波称,在试图寻找陈某科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时,他意外发现,早在2019年8月,陈某科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陈某科“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9年6月,民警接到举报,称陈某科涉嫌“地下钱庄”的犯罪线索,于同年7月17日立案侦查,调取涉案公司、个人银行账户发现,涉案账户中大量资金流水具有非法支付结算的特征,经分析陈某科等人有犯罪嫌疑。

相关刑事判决文书同时显示,陈某科“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中,就包括从黄小波处转走5500余万元这一情形。

在该份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借款人黄小波为归还被告人陈某科借款,需要操作资金将5500余万元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黄小波将其实际控制的裕祺公司等银行账户的密码和U盾交给陈某科操作。随后,陈某科安排其他人,先后多次将黄小波银行账户共计5578万余元转出,并最终流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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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据(2020)粤03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某科称,黄小波曾通过自己介绍,向李某借9000万,“李某要求我出900万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自己并未出资900万,900万实际是李某出借给黄小波的第一笔钱到位后,再回到李某那里。”他说,这是与黄小波商量后同意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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