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吉某干洗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安吉某干洗店在其给予消费者的洗衣凭证中写明“取衣时间超过一个月,衣物损毁本店概不负责”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九、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时,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额外要求买受人签订其事先拟定未经备案的《购房确认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购房确认书》中含有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未经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行为。
《购房确认书》规定“第8项法律后果8.1逾期支付房款的,您应按照未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8.2如您构成本确认书下重大违约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向您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8如出卖人同时期内发生逾期交房,同时期内配套设施交付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同逾期交房期限。如同时期内发生两项以上交付条件以外的设备设施逾期交付的按最长一项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以房屋总价款5%为限。”等条款。上述格式条款将买受人的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款的20%,将出卖人(当事人)的违约金总额约定为房屋总价款的5%为限,买受人的违约金为出卖人违约金四倍,远远高于出卖人的违约金,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22年11月,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初起使用名为“用气合同(居民)”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为“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2022年9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