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幽还提到,2020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及捐赠一事也是考虑到当时有一个项目能够变现,但是很快投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无法退出变现。
从随后公布的庭审结果看,吴幽的诉求未获支持。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吴幽与母校中国矿业大学的纠纷中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截至目前,捐赠额并未到账。
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万元。2月21日,“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吴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2023年3月14日,吴幽公开回应称,2019年,其业务处于上升期,经过与母校中国矿业大学沟通,决定给母校做一些支持。起初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议10年5000万,他觉得这个数字太大了,赶上110周年,定了1100万这个数字。最早他提出,是否可以捐赠当时价值11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给母校,学校说没法接收比特币,数字货币也没法作为捐赠量化的标准。于是决定捐赠1100万人民币给学校,并在2019年校庆前夕到学校签订了协议。
吴幽表示,后来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近几年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镜湖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
吴幽称,在 2021年年中,他向学校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将其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 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他认为,这部分收益权很可能会高于1100万元。学校表示,无法或不愿意接收基金收益权,希望还是以人民币形式捐献,双方沟通陷入困境。最终引发官司。
中国新闻周刊从接近吴幽的人士处了解到,吴幽旗下的部分公司尚在运转。另外,中国新闻周刊还了解到,其部分投资项目在经营上出现一些问题,包括一些公司的融资已经停滞。
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联系中国矿业大学未果。
如何解开争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丽林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有效,故不存在炸捐或逼捐,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受赠与合同约束。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明确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理事长王振耀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这一事件的性质看,明显属于慈善捐赠的范畴,应该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慈善法》对类似事件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规定,中国矿大与吴幽签订的捐赠协议一方面通过媒体广为传播,另外也符合用于济困的用途,校方原本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不过,《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还另有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对此,王振耀表示,近年来,做出捐赠承诺但又遭遇经济恶化,因而无力捐赠的案例并不少见,《慈善法》专门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捐赠者可以向相关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由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是否显著恶化做出认定,一旦认定属实,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反之则应该履行捐赠义务。
目前看,随着该案已进入诉讼环节,中国矿大和吴幽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相应诉求,从而对情形及性质进行认定。
高丽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月14日,吴幽称:“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
2023年3月15日,中国矿业大学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仍在协商中,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后面如果能调解成功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