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齐长城点段参观游览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条例》明确了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条件:(一)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二)安全状况适宜社会公众参观游览;(三)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档案。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齐长城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途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周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同时,明确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保护责任,不得将该齐长城点段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