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一男子与妻子持刀赶至对方家里,残忍将4人杀害,其中包括一名11个月大的女婴。法院一审判处男子死刑,女子有期徒刑12年。受害人家属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
华商报记者3月12日从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受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检方已受理,并已向相关部门提出抗诉。
(陈某强夫妻生前和大女儿合影)
清晨发生血案,一家四口遇害
2020年2月27日清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高村镇发生一起凶杀案:1994年出生的陈某强和妻子庞某银(殁年27岁)、母亲王某枝(殁年51岁)、小女儿(殁年11个月)陈某某被人杀害在家里,4岁多的大女儿因为在另一个卧室睡觉逃过一劫。
案发后,村民和死者家属获悉,凶手是一对80后夫妇,鹤壁市淇滨区人,男的叫刘某宾,女的叫李某娟。作案后,两人逃离案发现场,随后刘某宾打电话报警,二人双方落网。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宾得知妻子与被害人陈某强发生婚外情,对此事耿耿于怀,逐渐产生要杀死陈某强一家的想法。
2020年2月26日晚,刘某宾提议第二天和李某娟一起去杀陈某强,李某娟表示同意。2020年2月27日7时许,刘某宾、李某娟驾车到淇滨区某市场购买了两把木柄单刃尖刀,随后来到陈某强家附近。下车后,二人各携带一把尖刀,由李某娟带路走到陈某强家门口。刘某宾拧开未上锁的门后,二人进入陈某强家中。在陈某强卧室内,刘某宾趁陈某强、庞某银及11个月大的小女儿在床上休息时,使用尖刀多次捅刺陈某强、庞某银和其女儿胸腹部、背部。
(陈某强的两个女儿,大女儿睡在另一个卧室逃过一劫)
陈某强母亲王某枝听到响动后,从隔壁卧室出来看情况,刘某宾又持刀捅刺王某枝胸腹部数刀,致四被害人当场死亡。刘某宾行凶过程中,造成李某娟双手、肋部损伤。
二人驾车离开现场后,刘某宾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小区门口等待,后被赶到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宾、李某娟共同故意杀害他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
案发前李某娟丈夫曾打过陈某强,是否出轨不了解
庞先生是被害人庞某银的哥哥。2021年3月12日中午,提起妹妹一家四口不幸遇害的事,庞先生悲痛不已。
庞先生介绍,父母就他和妹妹两个孩子,妹妹庞某银出生于1992年11月,初中毕业。2015年,经人介绍,妹妹嫁给淇县高村镇小伙陈某强。“妹夫陈某强也是90后,初中毕业后学了厨艺,一直在当地餐厅打工。”2016年10月,陈某强夫妇的第一个女儿出生,2019年3月,两人的第二个女儿出生。在庞先生眼里,妹夫、妹妹心地善良,没听说和他人有矛盾。
庞先生回忆,案发前,妹夫在当地一家餐厅做厨师。2020年1月,妹妹回到娘家告诉家人,丈夫与餐厅同事李某娟在工作上合不来,产生矛盾。李某娟辞职后,多次找丈夫麻烦。
苏先生称,案发前,刘某宾曾开车撞击妹夫的车,之后下车殴打妹夫,“修车的钱还是我付的”。至于刘某宾为何撞击、殴打妹夫,妹妹、妹夫已经遇害,他们也不清楚。
苏先生是陈某强的姐夫。3月12日下午,提起岳母一家人的遭遇,苏先生叹息不已。“岳父岳母有两个孩子,妻子是老大,小舅子是老二”。苏先生说,他记得小舅子属狗,1994年出生。2013年,苏先生的岳父骑摩托车外出时发生单方事故,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幸去世。没想到几年后,家里又有4人同时遇害。
苏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证实,案发前,陈某强确实被刘某宾殴打过。苏先生回忆,大约在2020年1月,岳母给他打电话,说陈某强要去见刘某宾,也不知道是什么事,让他陪着一起去。“到现场后,小舅子让我在车上等他,他单独去见刘某宾。”苏先生在车上远远看到,一男子用棍子打了小舅子几下,小舅子没有还手。小舅子回来后,他问是怎么回事,“小舅子说没事,他打我几下,事情就算清了。”
据悉,刘某宾与妻子李某娟均出生于1986年,案发前,刘某宾系鹤壁市某汽修公司员工。至于陈某强是否出轨李某娟,庞先生和苏先生都说之前没听说过,也是案发后才听办案人员说的。在庞先生和苏先生看来,陈某强比李某娟小七八岁,出轨李某娟让人难以相信。
两位家属介绍,陈某强一家4口遇害后,在当地政府帮助下,4人很快安葬。案发后,陈某强夫妇的大女儿被接往外婆家居住。
(当时的案发现场已被拆迁)
凶手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12年
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某宾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20年2月27日,李某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
2020年10月3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宾、李某娟犯故意杀人罪,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枝的女儿(陈某强姐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庞某银的父母、大女儿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76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2020年11月25日,因涉及个人隐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刘某宾辩称,其不是和李某娟共同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刘某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宾不希望犯罪结果真正发生。被告人李某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娟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娟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