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实习生 马清怡 记者 管竞
4月4日凌晨沈海高速四车相撞,致11死交通事故原因现已初步查明。经调查,这起悲剧竟是因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右后侧一轮胎脱落酿成。
目前,该货车司机李某某和其同车另一名驾驶人寇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图说:沈海高速事故现场 图源:央视新闻)
据悉,当天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冀J7J828大货车在G15沈海高速上行驶中,右后侧一轮胎脱落在行车道上。0时48分许,董某某驾驶辽BHH576(辽B3Y69挂)大货车行至该处,紧急避让时,失控冲过中央隔离栏,与对向沪DL4452大客车相撞,大客车后方行驶的冀JW8295(冀J12K3挂)大货车追尾碰撞大客车、鲁FBZ268(鲁FGZ78挂)大货车追尾碰撞冀JW8295大货车。
经公安调查,上述车辆驾驶人均无毒驾、酒驾,涉事车辆均无超员、超载、超速,董某某排除疲劳驾驶嫌疑。
那这起事故责任应该怎么划分?李某的同车人也被控制,这是为何?后续伤亡家属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索赔,又该向谁索赔?
带着这些疑问,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咨询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毛晓亮律师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周云涛律师。
毛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某、寇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1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驾驶员或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对此,周律师补充道,如果李某某驾驶车辆在事发前不存在安全隐患,轮胎系突然脱落,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那么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尾大客车的另一辆货车冀JW8295(冀J12K3挂)与前方的大客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对该起事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李某某同车驾驶人寇某某在事发时虽未驾驶车辆,但是对于车辆安全性能同样负有维护检验义务。因此,如果经鉴定车辆在事发前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寇某某与李某某同样涉嫌犯罪。
针对索赔一问,毛律师表示,伤亡家属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索取赔偿,可以向直接造成损害的车主请求民事赔偿,也可以要求李某某、寇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至于索赔金额,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