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表示,法律规定收受财物的是受贿罪,私企老总花钱请官员嫖娼,相当于花钱请人嫖娼,花的钱也属于财物,满足法律收受财物的条件,就可以按受贿定罪。“无论是买什么送给官员,背后都是要出资花钱的,这在法官的眼里其实都一样,都是收受的财产性利益。”阮齐林表示,法官只要认定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按受贿罪定罪。法官不关心具体是什么形式,曾有企业老总花3万元雇小姐为官员提供性服务,最终只要认定花钱的证据,就按受贿罪来论处,法官就是将这3万元解释为财物的。
针对法学界“性贿赂入罪”的争论,阮齐林指出:“凡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不属于《刑法》第385条受贿罪认定的财物,不符合收受财物的条件的,才有学者提出将这样的性贿赂入罪。”
阮齐林介绍,类似这样的性贿赂已经超出了财物本身,很难用金钱数额来量化,“有些女官员的献身,女演员为一个角色与导演上床,这种变相的性贿赂背后见不着钱的;还有为了合同,企业请女业务员,甚至总经理女秘书、总经理女助理上阵,全程美女陪护搞定官员,最终官员签字拿下合同,像这种性贿赂不符合收受财物的条件,就不好用受贿罪定罪。”阮齐林指出,这样的情况只要被曝光出来会让其身败名裂,应受社会道德谴责,对受贿官员会按照党纪政纪处理。
性贿赂是权色交易,符合犯罪特征,也有社会危害性。针对现实中权色交易的性贿赂,阮齐林表示,目前全世界没有国家通过立法将性贿赂入罪量刑,他赞同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希望媒体通过报道来推动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
安徽大学行江教授接受采访则表示,性贿赂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比如像第三者受人指使、小三长期同居等,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认定为犯罪,“究竟是不道德还是上升为犯罪难以认定,不像我们通常认为的有财产性利益,双方是性贿赂还是真感情,都是很难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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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难认定难以从犯罪数额角度量化
3月18日,国内知名刑辩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晏拥军案之所以没有明确指控性贿赂,是因为法院已经把晏拥军接受他人为其嫖娼买单的事实,认定为一种接受财产性利益,“每次3000元或5000元,总共200次,一共60万,这部分就是作为受贿的金额。”
曾杰表示,“我国没有性行贿、性受贿的专门罪名,这些都可以评价在统一的行贿、受贿行为中间。就像以汽车、珠宝行贿受贿,都会根据市场价值定性为行贿受贿行为,而不是单独定一个汽车受贿罪和珠宝受贿罪。”
在曾杰看来,性贿赂犯罪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也就是权色交易的一种,性贿赂之所以难以认定,主要是性交易难以像汽车、珠宝那样从犯罪数额角度量化。2014年,中央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就为后来的将性贿赂定性为财产性利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曾杰指出,在晏拥军案中,法官直接以性交易的市场交易价值进行量化,是一种可以探讨和借鉴的计算方式。通常性贿赂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雇用性职业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比如晏拥军案中这种性服务就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性利益;第二种,是行贿人自己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这种也非常常见,那么这种性服务是否也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吗?如果量化为受贿数额,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像晏拥军案中这样将性贿赂行为直接算入受贿数额的案例算是一个先例,此前的案例中,多数会把性贿赂作为一个监察部门介入案件的切入点,比如当年的雷政富案,赖昌星案等。”曾杰赞同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本质上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没有区别,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执业廉洁性,侵犯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曾杰建议出台更详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各类性贿赂行为提供可以直接操作、引用的价值计算方法。华商报记者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