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都是“高空抛物”,为何罪名不同?

2021-04-09 23:35:47 作者: 视频|都是“

4月9日,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宣判。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10日9时许

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楼住处,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底楼人行通道的被害人姜女士(化名)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月2日

於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於某某的亲属向法院预交钱款用于赔偿。

经过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样针对高空抛物行为,今天下午还有一起案件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中的被告人从九楼扔下了一把斧子和其他物品,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砸中了两辆车,造成物损。不同前案之处,是被告并未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静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陈某因背了诸多债务,不断有人上门讨债,家人不堪其扰,决定不再让其外出。案发当天,陈某想要出门但遭到了家人的阻拦,一气之下爬上了自家9楼的空调外机。为了发泄情绪,陈某开始"任性"地往楼下扔东西。这些东西包括,一把木柄斧子、一个塑料花瓶和一包纸质材料。

陈某的行为,造成楼下停放的宝马车引擎盖被砸穿,另一辆奔驰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经鉴定,车辆物损达人民币三万余元。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案发地是附近居民进出的必经通道,人流量较大。

法院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是针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单设的罪名,该条第二款规定,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的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认定。

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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