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5月27日讯一女子隆鼻失败与美容院在网上对骂,引发近万名网友围观。5月26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女子和美容院均以对方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将“骂战”内容逐一梳理,认定评价客观消费体验不算侵权。
2019年7月,33岁的张丽到武汉一家美容院隆鼻。术后发现鼻骨出现移位,鼻部形态怪异。张丽与美容院交涉后,同年8月13日,美容院为张丽取出了隆鼻假体和支架。
此后,张丽发现仍有部分颗粒物未取干净,遂要求美容院为其再行手术,并退款赔偿。公司要求张丽签署手术风险告知书,张丽不同意,向相关部门投诉,双方矛盾激化。
“因为还有颗粒物没有取出来,我只能再找其他医院做手术。”张丽说,新手术做完后,明显看到了有遗留物没有取出来,这就是美容院的过失造成的。为此,她建了个群,联系许多类似经历的人,准备共同维权。
2019年9月开始,张丽在一些医美网站连续发帖,还附上自拍照,介绍自己隆鼻效果,指责美容院“很下三滥”“跟踪闹事,威胁我不删帖后果自负”。据统计,帖子单日阅读量就达到6000多次。
同年11月,该美容院在网上跟帖回击张丽,曝光其工作单位和家庭信息,还声称其做美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2019年底,张丽和美容院都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将双方对骂内容逐一整理,挨个核实。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名誉权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自然人和法人均有名誉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出于某种不法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消费意图的消费者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商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消费者有权在接受服务后凭借自己的消费体验选择对提供服务的商家给予好评或差评。消费者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本案中,张丽在网上发帖客观描述自己隆鼻手术的情况,属于客观消费评价,不属于名誉侵权。但是张丽发表的诸如“下三滥”“跟踪、聚众闹事”等词汇,内容失实,降低了社会公众对美容院的评价,属于名誉权侵权。同样的,美容院针对张丽家人的部分评价,内容不实,属于诽谤行为,侵犯了张丽的名誉。
经法院两审终审,判决张丽和美容院删除在网上发表的内容不实的言论,并向对方赔礼道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