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来,办卡将有7日“冷静期”;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并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费;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房等租赁期限;卡里余额到期,仍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困局终于要“破”了。
7日内未用卡 拟无条件全部退费
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中出现“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最高拟处3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些“霸王条款”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例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就不允许出现在合同中
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遇上这样的纠纷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停业注销提前30日告知 一次性“原路”退费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
卡里余额到期 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
卡到期,余额没用完,只能作废吗?在余额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告诉消费者,卡里只要有余额,就能接着使。
单用途预付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商家“人间蒸发” 网络交易平台可先行赔偿
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一旦遇商家“人间蒸发”,平台将负责先行赔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平台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陈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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