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每日五千元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观点
业内人士:新规细化部门作为值得肯定但配套细则仍需跟上
律师:应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和诚信机制
对于修订版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退出机制的修订内容,海口市物业协会秘书长黄鸿儒表示,新规细化了多部门作为上的分工,对物业拒绝交接和退场的行为,明确了哪些部门可以责令物业交接和退场,一定程度可以避免部门间的推诿,同时增加公安机关的协助,是一种进步。“但是,一方面也需要考虑物业企业的合理诉求,同时应该出台配套的细则,比如哪些情况下什么部门可以强制要求物业需要先退场,否则没有细则作为支撑,物业即便面临处罚,也很可能坚持打官司,这样也会导致交接时间拖得比较长。”黄鸿儒说。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则认为,新修订的物管条例在一些细则上有所增加和强化,但小区撤换和选聘物业的主体还是小区业主和业委会,这涉及合同,物业的交接和退出还应该在合同中具体呈现和规定,同时也要兼顾物业的合法权益,形成合理的退出机制。“与此同时,应该建立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对于不按规定交接和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降低其信用评级。”陈建说。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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