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说明 四个方面体现变化

2022-07-29 21:51:22 作者: 告知说明 四

本文转自:健康报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医疗告知的内容基本一致,对医师告知说明义务的对象、层面、内容、方式较《执业医师法》均进行了重大修改。

告知说明对象

我国法律法规对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对象历经了多次演变,伴随“家庭抉择—患者授权—患者抉择”医疗决策模式的改变。《医师法》及《民法典》的告知对象一致,规定了告知对象为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才是患者近亲属。

近亲属的范围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来执行: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告知说明层次

《医师法》沿用《民法典》关于医疗告知的规定,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将告知说明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说明义务和具体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适用于对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具体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手术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具有侵入性、危险性,可能产生并发症、不良后果,故需要在一般告知的基础上详细、全面、有针对性地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让患者能够听明白利弊,做出正确选择。

告知说明范围

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告知说明的内容在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使告知内容更宽泛。这要求医师与患者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告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告知实施方式

在医疗活动中,医师告知的形式通常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出现其他形式。

口头告知。该方式适用于一般性说明。在医疗过程中如果要将每一项医疗技术或措施都釆用书面告知的形式是不实际的,且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简单的检查、诊疗,一般无严重并发症,可以进行口头告知以履行告知义务,患者遵照医嘱进行检查、诊疗,即为认可该口头诊疗建议。由于是口头告知,该方式最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举证。

书面告知。该方式适用于具体说明。从《民法典》《医师法》的规定来看,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的仅限于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书面知情同意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告知义务的切实落实,另一方面为事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明确证据。

其他告知方式。《民法典》及《医师法》要求“取得其明确同意”,不仅仅拘泥于书面同意。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还可能出现以现代科技为载体的告知方式,使需告知的内容更真实、更直观,患者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将更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

医师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也是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要求,充分正确认识并履行告知义务是每个医师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文:河北省石家庄市妇产医院 赵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