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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介绍
2009-05-13 18:30:28   来源:   点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介绍

    2009年5月12日,中国银监会表示,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银监会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800亿元,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须符合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满2年以上等条件。

    •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
    • 消费金融公司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并可以进行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
    • 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 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6月12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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