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草案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
-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 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201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明确七类国家秘密事项
密级期限
解密条件
定密权限
秘密审查
违规界定
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