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英的问题我被邀请了好几次,一直都没敢回答。对这个案子还算关注,从财新网上陆续读到不少报道。但如果展开讨论本案的法理,至少需要几千字才能说清楚,再谈到辩护策略的话,更是需要结合证据来说话,能力确实不够。一般来说,在知乎上我个人不愿意光给出大而化之的结论,而不做分析,但这回破个例,光表态不详述。
(1)吴英不该死,有人想灭口。
(2)《刑法》中的“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一样,都是计划经济的遗留物,是反市场经济的,有“诈骗罪”和《证券法》的规定就足够了。再过些年,提到这个罪名(具体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四种),会和现在提到“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的感觉一样。估计会成为一些老律师的谈资吧。
(3)国际上对废除死刑仍有争论(尤其是对严重暴力犯罪判处死刑),但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早就达成了共识,即便在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极少有财产犯罪判处死刑。不管嫌疑人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贪官),人的生命都不能以此理由剥夺。
(4)即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金额,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有很大的讨论空间。目前的判决问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