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
- 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解决
- 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财政按照 “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 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与原所属企业脱钩,统筹地区应按规定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中央将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9年6月,为彻底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今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
《通知》还要求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通知》明确,各地要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进度,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