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代替营业外收入)
- 属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借:长期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增资: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一)原持有的部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首先应考虑投资时的有利或不利差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代替营业外收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二)新购买的部分:也是首先应考虑投资时的有利或不利差额
其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三)再考虑原投资与新投资之间的事项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分情况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①属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代替投资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