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1.涉及损益的事项(利润表上的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调整提取盈余公积),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上的科目),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上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资产负债表)或本年发生数(利润表);
(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资产负债表)或上年数(利润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本章所有例子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事项)
【例18—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产品3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9年11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9000000元。
2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000000元,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
2×10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000000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00元。甲、乙两公司2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10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