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因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750000元。
20×8年12月31日,S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39750000元,
其中:
股本为20000000元
资本公积为15750000元
盈余公积为1000000元
未分配利润为3000000元。
20×8年12月31日,P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对S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30000000元,拥有S公司80%的股份(假定未发生减值)。P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可以将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非同一控制下)
在本例中,P公司在编制20×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首先根据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日(2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19-2),调整S公司的净利润。按照P公司备查簿中的记录,在购买日,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仅有一项。
即甲办公楼,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0000元(7000000-6000000),按年限平均法每年应补计提的折旧额为50000元(1000000÷20)。假定甲办公楼用于S公司的总部管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作的调整分录如下:
(12)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50000
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需要对子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或所得税影响。(倒数第2行)
据此,以S公司20×8年1月1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后,重新确定的20×8年净利润为:(千万注意不调整递延,也不调整对应的所得税费用)
10000000(调整前)-(10000000-8000000)(4)-(3000000-2700000)(6)+100000(8)+(1300000-1200000)(9)-1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