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收益分配税务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管理(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例题18:教材例7-14】某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独立法人)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2008以前年度母公司均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凭借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当年税前扣除。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请问该企业应如何筹划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收入来源又可以实现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停止执行。即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虽然上交的管理费已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了服务价格,同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通知指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那么子公司可以将该项服务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例题19:教材例7-15】某企业2008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00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万元,企业如何才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规定企业2008年业务招待费税前只能扣除400×60%=240万元。
对于扣除限额问题,企业可以利用平衡点方法进行节税操作。
假设销售额为A,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B,则:
A×5‰=B×60%;
A=B×60%/5‰=120B,或:B=1/120A
即销售额是业务招待费的120倍,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销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