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20:教材例7-16】某企业2008年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未考虑捐赠支出)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决定向灾区捐赠1500万元。企业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1、直接向灾区群众进行捐赠。
方案2、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赠。
【分析】
方案1中,直接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所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25%=2500(万元)
方案2中,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本题中:扣除限额=(10000-1500)×12%=1020万元
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为:
【10000-(10000-1500)×12%】×25%=2245(万元)
相比方案1,方案2少缴企业所得税255万元。
如果为了最大限度地将捐赠支出予以扣除,企业可以考虑将捐赠分两次进行。
2008年年底一次捐赠1000万元,2009年度再捐赠500万元,这样发生的1000万元的捐赠支出可以在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另外50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按规定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进行捐赠应当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即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二、亏损弥补的税务管理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例题21:教材例7-17】某企业2002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02-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表7-11某企业2002-2008年度税前利润(单位:万元)
年度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0 | 10 | 20 | 20 | 10 | 60 |
【分析】
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2002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分别用2003-2007年的2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3年到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低于2002年的亏损。这样从2002年到2007年,该企业都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该年度的税前利润只能弥补5年以内的亏损,也就是说,不能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由于2003年以来该企业一直没有亏损,因此,2008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万元×25%=15万元)
从企业2002年到2008年度的税前利润来看,该企业生产经营一直朝着好的方向发展,2007年度税前利润比较少,可能是因为增加了投资、或者增加了费用支出等造成。由于2002年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