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司机被判无期,因醉驾致2死4伤,审判长答记者问

2020-11-06 18:24:08 作者: 玛莎拉蒂撞宝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明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玛莎拉蒂莱万特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谭明明构成重伤二级,刘松涛构成重伤二级,张小渠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明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与谭明明共同饮酒后,对谭明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明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谭明明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松涛、张小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

审判长答记者问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审判长: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明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谭明明构成重伤二级,刘松涛构成重伤二级,张小渠构成轻伤一级。

记者:本案为什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谭明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中撞击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乘车人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重伤;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对谭明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明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请介绍一下对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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