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日前,司法明确解释称,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等。
据报道,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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