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阐明
为标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买卖,促进货币商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进行修订,现阐明如下:
一、起草布景
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九条”关于拓展证券公司融资途径有关精力,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方法》,较好支撑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现在,证券公司运营形式、融资环境和危险特色现已产生较大改变,依据商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商场宏观办理需求,《方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活动性办理为中心的办理结构,撤销发行前存案,强化事中过后办理,引导证券公司进步活动性办理才能,促进货币商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方法》包含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办理、信息发表、事中过后办理等内容,共22条。主要内容包含:
一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危险目标契合监管规则外,活动性覆盖率应继续高于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本钱及时满意活动性需求。
二是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东西余额之和不超越净本钱的60%,最长期限不超越1年。
三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则发表中期陈述、年度陈述、严重事项和发行状况。
四是继续加强活动性覆盖率等危险操控目标和商场买卖行为的监测办理,每半年依据证券公司净本钱、其他短期负债东西余额等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限额,引导证券公司继续坚持较高活动性水平。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买卖,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商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商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归于货币商场东西,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施行监督办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买卖应遵从公正、诚信、自律的准则。短期融资券的出资人应具有辨认、判别和承当危险的才能,自行承当出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