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将总计六章57条的条例全文,进行了公示。注意到,关于罚金上限,在这部北京地区首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过程中,经历三次主要的调整。
在条例全文发布之前,征求意见稿与草案稿已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9月30日对外公布。
在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46条中,看到,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除了将被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将领到最高300万元上限的罚单。
之前“地方金融监管和执法没有法律依据,最多只有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一位曾参加2019年11月14日条例立项工作评审会的专家顾问,在4月16日条例表决通过后,回忆时这样感慨道。
关于罚金上限,对照征求意见稿、草案稿,注意到这是经历三次调整的结果,经历了一个从400万元、500万元再到300万元的调整过程(如图1所示)。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找到第43条显示罚金上限为400万元。即“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会面临“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双罚”。同样关于此项违规,去年9月草案稿的第47条中,违反者将面临的罚单上限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