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南浔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对湖州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余某某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该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湖州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共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据了解,戊烷属于极易燃危险化学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且该企业从2019年开始,一直使用戊烷作为燃料用于生产砂浆。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此后,作为该建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余某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重新开工生产,并继续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余某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联系又购买27.76吨新戊烷用于生产作业。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却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该局经立案调查后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余某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4月23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提起公诉,5月8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 浙江日报 | 作者:李世超 通讯员 茹玉 祝宏涛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