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年6月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夯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力资源基础,现就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坚持人民至上、改革创新、稳妥有序、系统推进,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人口红利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普惠托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在地区、城乡、人群方面的差异显著缩小,“浙有善育”形成共识,优生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总和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平稳回升,总抚养比控制在合理区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到2035年,制约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矛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全社会愿生育、优养育、善教育氛围良好,群众优生优育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人口结构显著优化,老龄化进程有效减缓,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力支撑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建设。
二、夯实优化生育基础
(三)确保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见效。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坚持数字赋能、制度创新,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取得实效。
(四)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从202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落实国家和省各类保障措施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有关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五)开展“浙有善育”建设工作。加强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突破性创新,高水平构建目标、政策、工作和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最佳实践,总结凝练一批既有浙江辨识度又具备普遍适用性的理论和制度成果,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浙有善育”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三、加大支持生育政策激励
(六)强化生育服务保障。健全生育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对女性孕产前后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保障孕产妇身心健康。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切实减轻生育费用负担,到2025年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万人以上。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急救治制度,推进新生儿保健专科和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推动妇产科、儿科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加强儿科医师培养。到2025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有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常住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至少建有1所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每千名儿童至少配备1名儿科执业(助理)医师。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
(七)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各地要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相关假期及福利待遇。
(八)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配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到2025年,每千人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育服务功能要纳入村庄规划。按规建设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设在妇幼保健院。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托育服务设施和实训基地,推进“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推动0—6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管理改革,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周岁幼儿。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和小学生照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编制实施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多渠道充实托育人才队伍。
(九)降低养育教育成本。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对家庭提供育儿津补贴。适当提高0—6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应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适度提高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对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到2025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达到25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