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8月26日二审开庭审理,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在庭审后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案件主犯之一洪峤远程出庭受审,其表示自己无罪,并称他有精神疾病。但法院驳回了其要求精神鉴定的要求。法院未当庭宣判。
李胜称,庭审中洪峤表示,其有立功表现,案件涉及一人在菲律宾持枪抢劫的案件。
李胜此前介绍,为避免睹物思人,导致伤心,女儿入土为安时,家人将她的照片、首饰等都安放在墓中。他表示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判决的话,将会到女儿墓前亲自告知这个消息。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7月7日通报称,当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李胜此前告诉北青报记者,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均已提出上诉,其中洪峤上诉称自己无罪,并递交了相应的材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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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 发自云南西双版纳
责编丨邓旆光 编辑丨郭宇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今日(26日)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向红星新闻表示,希望二审能维持一审判处洪峤死刑的原判。
今年6月21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存在故意杀人及盗窃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峤、张晨光与曹泽青均为主犯,其中洪峤地位最高,罪责最突出,是犯意的提起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洪峤死刑,判处张晨光与曹泽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洪峤在看守所内通过传纸条的方式,要求张晨光将责任推给曹泽青这一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洪峤仅因与李某月恋爱纠纷,精心策划,指使张、曹二人将李某月扭颈致死并掩埋灭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羁押期间还传递串供纸条,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意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一审辩护人:建议不判处洪峤死刑
在一审阶段,被告人洪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盗窃的罪名均不认可,洪峤辩解其没有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行为。
洪峤的一名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讯问未依法录音录像、未如实记录等违法情形;洪峤的思想中,有大量异于普通人人群、不切实际的想法,并曾于2011年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洪峤做精神类疾病鉴定;检察院指控的许多事实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逻辑法则。
↑被告人 洪峤
洪峤的另一名辩护人则提出,如果法庭认定洪峤构成犯罪,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洪峤有精神病史,洪峤没有承诺给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经济利益,他们二人清楚杀人的后果而没有阻止而积极实施,不能推断出洪峤的作用大于张、曹二人。且洪峤到案后如实供述、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建议不判处洪峤死刑。
被告人张晨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张晨光辩称,其仅是配合曹泽青杀害被害人李某月。其在李某月已经死亡后才对李某月实施伤害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洪峤提供资金并与曹泽青准备作案工具,并将被害人诱骗至勐海县,曹泽青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张晨光系被洪峤欺骗,仅配合曹泽青杀害被害人,作用小,且张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羁押期间主动上交洪峤传递窜供的纸条,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张晨光从轻处罚并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张晨光的另一名辩护人提出,洪峤利用张晨光对他的崇拜、唯命是从的心理来实现他杀人的目的,且从鉴定结果看系曹泽青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张晨光的作用小于曹泽青。
被告人曹泽青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曹泽青受被告人洪峤的影响,因害怕且未获利而被动参与作案,被告人张晨光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曹泽青系初犯,到案后稳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曹泽青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