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发布,自2023年起实施

2022-09-14 17:32:26 作者: 研究生教育学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适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设置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惯例。

第七条  学科门类保持相对稳定。学科门类的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完善调整方案;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新增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采取先试点后编入目录的方式进行设置。

(一)一级学科设置须体现知识分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有比较清晰的界限;

2. 一般应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

3. 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已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及其他培养支撑条件;

4. 社会对本学科培养的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主要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重大需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2. 所对应职业领域人才的培养规格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要求;

3. 具有比较广泛的社会需求。

(三)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主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培养某一职业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

2. 所对应职业领域对知识、技术、创新能力有较高要求;

3. 具有较大且稳定的博士层次人才需求;

4. 原则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的基础。

第九条  试点设置分自主设置和指定设置两种方式。

(一)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可自主开展一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试点设置工作。根据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订本单位自主设置办法,依规进行试点设置工作。其自主设置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开展试点设置工作。经征求相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确定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并组织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试点设置工作。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可撤销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需征求有关教职工意见,在履行相关校内程序后,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重大变化或试点效果,可撤销已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被撤销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在学研究生,可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第十一条  试点设置与撤销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编入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试点设置单位不少于3所、毕业生不少于3届、就业需求旺盛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可由试点设置单位联合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或相关部门、学术团体、行业组织,按照本办法中第八条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联合行文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编入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现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更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进行。

第十三条  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退出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知识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变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提出退出草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咨询;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从目录中退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