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社区海润路进行执法过程中检查发现,罗某在疫情期间,未经设立的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因现场未查到当事人有销售记录,故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现场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9月1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进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罗某处罚款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