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遇“封路”错失“最美公路”,旅行社该为此担责吗?判了!

2022-10-31 07:32:50 作者: 旅游遇“封路

具体到旅游合同,作为旅游经营者,其附随义务当然也是涵盖整个旅游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一)合同订立前的合理告知义务。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理当比游客掌握更多的旅游景点信息。在与游客订立正式的旅游合同之前,旅游经营者应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包括旅游路线的安排、食宿安排及行程中其他重要注意事项。本案中独库公路景点的开放在原定行程时间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尽到告知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说明、警示义务。《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在实践中,因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说明、警示义务致游客受伤进而涉诉案件较多。就旅游经营者的说明警示义务,《旅游法》第80条分五个方面进行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项是“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在旅游行程中,当部分旅游路线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注意到,并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和警示,否则即是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三)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义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基于一定的便利和优惠,并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根据《旅游法》第11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在行程中应当协助上述特殊群体享受旅游便利和优惠,并在行程中对不同情况的旅游者采取不同对待,给予上述特殊群体一定的照顾义务。

(四)对游客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报名、旅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收集到游客部分个人信息。数字时代,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后,旅游经营者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游客个人信息,应尽到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