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女士起诉了世纪佳缘,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合同,并提出三倍合同服务费用共计206400元的索赔请求。
据陈女士介绍,在协商过程中,世纪佳缘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负责和其沟通。10月31日,澎湃新闻与王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方婉拒了采访。
一审判决书显示,世纪佳缘称,其工作人员张某某所说“结不了婚是通不过面试的,我们这里要求百分之百可以结婚”,只是说可以结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毕竟合同金额很高,要提供相当多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及证件,因此要具有结婚的诚意;张某某说“肯定能找到”,也不属于欺诈,顶多存在夸大宣传。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的回复,并不能导致陈女士作出错误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陈女士签署的合同为纸质合同,陈女士应当对本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性质、合同目的具有清晰的认识。
世纪佳缘称,其已经按照约定整体履行完毕服务内容,赠送项目是服务期限届满后根据陈女士要求提供线上指导,但合同履行完毕后,陈女士已经不愿意接受包括赠送1年的免费安排会见和其他服务,故世纪佳缘不存在违约情形。
一审:世纪佳缘存在诱导性语言,退款1万
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结合陈女士的证据、录音来看,在世纪佳缘一年服务期内,陈女士未能找到合适对象结婚是否能退服务费的问题是影响陈女士缔约的重要因素。相关事实反映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在签约前与陈女士磋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诱导性语言,但陈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需婚介服务应当有理性的认知及判断,应清楚并不是经过婚介服务就必然能达到结婚的结果,更何况合同对于服务内容、期限、费用支付及返还等问题已作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陈女士以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在磋商阶段的具有一定诱导性的语言构成欺诈并致使陈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主张有权撤销合同及要求世纪佳缘赔偿三倍服务费,理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陈女士与世纪佳缘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
天河区法院表示,相关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确实履行。从双方合同约定看,陈女士已付的服务费68800元可获得的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和赠送项目,鉴于世纪佳缘已经完成其中的服务项目,而陈女士已经明确表示不再信任世纪佳缘提供后续服务,世纪佳缘亦表示赠送项目需要应陈女士要求而进行,且赠送项目的服务期限已经届满,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世纪佳缘在缔约前与陈女士磋商过程中存在一定诱导性语言的不诚信行为的事实,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世纪佳缘退回陈女士服务费10000元。
2022年10月下旬,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佳缘退回陈女士1万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陈女士表示,她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提起上诉。她希望她的经历可以作为一个警醒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