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组建议追究15人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贵州省应急厅对项目施工单位第四公司处以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毕节医投、监理单位贵州百盛监理公司分别处以罚款6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调查组建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毕节地基公司处以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处罚,建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贵州晟铭公司处以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调查组还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第四公司事故项目实际控制人赵某某、毕节医投质量安全部负责人马某、毕节地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贵州百盛监理有限公司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葛某、贵州晟铭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等15人刑事责任。第四公司施工员陶某,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调查报告称,根据《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送贵州省纪委省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