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时,孙氏父女还引用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终25号行政判决书中的一段表述:“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中明确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用塑料袋进行了包装,但她认为,有必要的包装并等不于预包装。这些河豚鱼干与线下农贸市场上的产品一样,是晾晒后称重的散装销售;河豚鱼干并未切割,每袋3至5条,所以包装上注明的500克也只是约数,并非精准定量。因此她认为,自己出售的河豚鱼干是食用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
今年9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孙先生出具的答复函中称,河豚鱼干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孙先生称,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玉成也认为,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并非预包装食品,无需注明保质期。
但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驳回了孙先生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孙先生须向郑军赔偿237500元。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界定,以及由此引出的纠纷和案件,并不鲜见。2021年7月,重庆的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向顾客邵某售出自家制作的150碗熟肉后,因没有产品标签,被邵某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法院二审判毛妈妈赔偿近5万元。毛妈妈一方认为,他们出售的熟肉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按法律规定无需标签。目前,此案已再审。
曾有两家法院驳回该买家10倍索赔请求
在应对河豚鱼干的案件时,孙女士还发现,公开资料显示,郑军及其家人参与的打假案件难以计数。据此她认为,郑军不但是职业打假人,还和家人一起形成了一个职业打假团队。
极目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郑军涉及许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他的妻子季某燕、母亲徐某兰、岳母张某连也参与多起打假。郑军及其家人是购买方和起诉方,涉及的消费品类包括奶粉、破壁灵芝孢子粉、毛衣等。他们购买河豚鱼干后起诉卖家索赔,也早有多起先例,审理的法院遍布山东、安徽、北京等地。
2019年6月3日,郑军之母徐某兰向江西宜春男子熊某网购了野生河豚鱼干,价格2万元。徐某兰认为,这些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甚至有致人中毒死亡的可能,而且无生产日期,存在安全隐患。徐某兰到法院起诉熊某,以“买一赔十”索赔20万元,郑军是母亲徐某兰的诉讼代理人。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兰主张其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可能使人中毒,但均是其推测的结果,其并未食用也未受到损害,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还认为,我国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但原告未有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河豚鱼干是野生的,且即使是野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也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未对此种情况作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称,经查,徐某兰及其家属成员在全国法院存在多起“网购河豚鱼干十倍索赔”的案例,其明知河豚可能含有毒性、国家禁止加工经营野生河豚,其购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此牟利,这有悖于国家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初衷。
因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徐某兰的诉讼请求,徐某兰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孙女士发视频讲述她的遭遇(视频截图)
2018年6月1日,郑军之岳母张某连也在山东滕州男子徐齐澳的网店购买河豚鱼干,总价10430元。张某连此后以产品没有加工日期、保质期和检验报告为由,认为属于不安全食品,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104300元。郑军是岳母张某连的诉讼代理人。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郑军购买河豚鱼干后起诉索赔,也有过胜诉的先例。法院判决书显示,2017年,郑军向浙江舟山女子余某网购1万元的野生河豚鱼干,称其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十倍索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郑军的诉求,判余某退赔共计11万元。
孙女士认为,郑军是南通本地人,对当地的河豚鱼产业十分了解,所以打假时有意钻这个漏洞。“不同地方的法院对案件的考量有差别,郑军在北京、青岛等地起诉卖家败诉了,但在上海起诉胜诉了。尝到甜头后,他买我的河豚鱼干时收货地也是上海,就是瞄准上海的法院可能继续支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