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出售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江苏南通的孙女士本以为可以小赚一笔,没想到这成为她的噩梦。买家郑军(化名)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注明保质期为由,将孙女士的父亲(孙女士网店的主体)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孙女士认为,她的河豚鱼干不存在安全隐患,也并非禁售食品;而且她卖的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法律并未强求其注明保质期。但法院认为袋装的河豚鱼干属预包装食品,无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一审判决孙女士父亲十倍赔付237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应诉过程中,孙女士还发现,郑军与其妻子、母亲、岳母均是打假人。孙女士的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等官方信源,列出郑军全家打假案件涉上千宗。而且此案判决后,郑军岳母起诉孙女士父亲的另一起河豚鱼干案件,又将开庭。
“我们是碰到打假人的老窝了。”孙女士说。
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受访者供图)
女子卖河豚鱼干被判10倍赔付23万
孙女士介绍,她来自江苏南通。因为当地靠近长江和大海,用淡水和海水养殖河豚(亦称河鲀)已形成产业,许多餐馆的菜单上也有河豚。前几年,还在上学的孙女士用父亲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了网店,出售各种河鲜、海鲜,其中包括河豚鱼干。
“我是从我们这里的市场商户处进货的,这些河豚是国家规定的可养殖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毒性已经比较弱。养殖户对河豚有一套熟练的处理工序,通过去内脏、腌制、晾晒等消毒程序后,加工出的河豚鱼干已经没有了毒性。”孙女士说。
2019年1月25日,男子郑军从孙女士的网店购买了50袋河豚鱼干,1月27日又追加买了200袋,250袋总价为23750元。
对孙女士来说这是一笔大生意,“因为购买量比较大,我跑了好几家商户才凑到。我爸说这里面可能有蹊跷,但我没太在意,觉得自己运气好。”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2021年2月,孙女士的父亲孙先生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郑军将他起诉了,称其出售的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致人中毒死亡,是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而且河豚鱼干的包装上没有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郑军要求法院判孙先生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237500元。
“我一下子就蒙了。”孙女士说,“我们这里河豚是合法养殖、出售的,并无安全问题,没想到还会被人起诉。”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中国目前禁止加工和出售野生河豚,但对人工养殖河豚已经开始放开。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养殖暗纹东方鲀这两种河豚的加工经营。其中强调,河豚的养殖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毒素。孙女士表示,她出售的河豚鱼干完全符合此文件的要求。
不过,孙女士网店里的河豚鱼干的宣传页面上,出现了“东海域人工野生捕捞”等字样,这成为郑军起诉他们“出售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的证据。孙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网页是她包给专业公司做的,对方加了“野生”的不真实宣传,她当时并未在意,没想到授人以柄。
孙女士网店上注明河豚鱼干是“野生”的,她承认此处有误(受访者供图)
2021年12月29日,此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并未对孙女士所售河豚鱼干是否是禁售食品、是否可能致人中毒作出结论。但法院认定,涉案河豚鱼干作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没有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据此判决孙先生十倍赔付237500元。
河豚鱼干是否“预包装食品”成争议焦点
极目新闻记者看到,孙女士所售的袋装河豚鱼干用塑料袋包装,每袋500克,包装上注明了品名、原产地、食用方法、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但并无保质期。
对此,孙女士表示,她在网页的宣传页面上写明保质期180天,但包装袋上并没有写。因为在她看来,自己出售的并不是法院所说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法律界定的“食用农产品”,无需注明保质期。“这就好比去菜场里买一条鱼或一棵菜,它的保质期是什么时候,顾客心里有数,不需要卖家特别标注。”
孙氏父女提起了上诉,他们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中有界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河豚鱼干仅仅使用切割、去脏、清洗、干燥、包装等初级工艺,未改变河豚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依法也仅属于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