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576万元 全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2022-11-12 11:10:22 作者: 赔偿576万

  历时3个月,原本堆放了大量凝灰岩矿、工程矿渣等物料的永嘉县沙头镇高浦村楠溪江滩地,恢复了往常的洁净。相关侵权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至此,浙江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我市顺利结案,为全省相关领域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典型案例。

  2021年,永嘉县水利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企业未经水利部门许可,在沙头镇高浦村的楠溪江滩地上倾倒大量砂石。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相关规定,水利部门把违法线索移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企业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7月,温州市水利局和永嘉县水利局在一次联合巡查中发现,该违法案件虽已进行行政处罚,但企业方仍未清理堆积物,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随即,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对本次砂石堆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评估赔偿总额为576.068万元(其中生态损害恢复费用为560.208 万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新制度。因此,作为企业主,在经由执法部门处罚后,往往认为事情已经了结,无需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工作最大的难题在于让企业方理解并接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旨在修复受污染的环境或受损害的生态系统,是民事侵权赔偿范畴;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范畴。因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重复执法的问题。”

  由于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无先例可循,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并多次向上级部门请示,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

  经工作组多次上门与企业磋商后,最终企业方转变观念,接受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磋商期间,该企业主动开始清运砂石,并于10月1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次日立即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改变了以往对水事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下一步,市水利局拟制定“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进一步细化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标准及流程,全面推进全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努力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