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代替他人考试的被告人郭某以及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被告人黄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1年,黄某为了便于承揽工程,报名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后,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便找到了郭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许以7万元的好处费。1979年出生的黄某和1959年出生的郭某,两人年纪相差20岁,但面对7万元好处费的诱惑,郭某毅然做起了“枪手”,代替黄某走进考场。
开考后,监考老师在例行检查考生相关证件时,认真比对参加考试的“黄某”与其证件,发现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本人差距较大。待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这个名为“黄某”的考生带到办公室核实身份。在考务人员的询问下,郭某如实交代了其替黄某考试的事实。
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郭某也退出了拿到的好处费。鉴于被告人黄某、郭某系初犯,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规制的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因此,构成代替考试罪的主体可以是替考者,也可以是应试者,在有介绍他人代替考试的情况下,介绍者也可以构成该罪名。在考试种类上,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从社会危害性而言,无论是代替他人考试还是让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制度,更是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