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取消限制游客中风险区旅居史、游轮停靠中风险区等要求

2022-11-15 17:31:32 作者: 交通部:取消

4.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落实隔离场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确保发现的可疑症状者和船上转移隔离人员及时转运处置。

5.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争取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和支持,综合考虑游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游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6.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2周,并做好游轮全面消杀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游客跟踪通知。

7.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游轮航次时,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输服务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及其他游轮工作人员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间上岸活动。

(二)落实属地责任。

游轮运输企业所在地以及游轮始发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加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港口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游轮始发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游轮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要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把游轮运营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游轮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制度,严格执行客船禁限航、锚泊、通航等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轮运输安全。

四、其他

以交通出行为目的的国内客船疫情防控,按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执行;按职责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内观光游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及本指南,结合航线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1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等要求,结合国内疫情防控新的形势和特点,我部修订形成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疫情防控风险区域划定要求,取消限制游客中风险区旅居史、游轮停靠中风险区等要求,并同步调整在船游客来源(途经)地疫情防控等级动态变化后,针对涉及“中风险区”游客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取消了接到协查通报在船游客转为次密切接触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增加了乘坐跨省游轮的乘客还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港口客运站及游轮运输企业应在游客进港及于始发港登轮时查验相应游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要求。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也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