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取消限制游客中风险区旅居史、游轮停靠中风险区等要求

2022-11-15 17:31:32 作者: 交通部:取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1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等要求,结合国内疫情防控新的形势和特点,我部修订形成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进一步提升行业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压实部门、企业责任,主动担当作为,严禁失职缺位。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并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部。我部之前关于国内游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王雪, 电话:010-65292619,传真:010-65292675。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1月14日

【通知全文】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指导国内游轮运输企业和客运港口经营人(以下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内游轮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游轮运输特点,细化实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游轮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开航准备期间。

1.做好风险评估。新开游轮航线或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停业4周及其以上后重新运营的,应当开展航线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审慎决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岗位要求和责任人。游轮复航前应当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联合安全检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长江干线游轮运输企业复航4周内,经营范围应固定在重庆至湖北宜昌之间,复航运行4周并经评估论证,游轮航线可恢复至《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且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的县(市、区)应当没有高风险区域。

2.强化物资准备。游轮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游轮和航线复航情况,备好足够数量的船员与服务员个人防护物资,以及船舶消杀物资、体温测量设备、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疗救助物资、免洗消毒液等物资,确保一定数量的游客备用口罩。

3.提前报告信息。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游轮航线信息、船员信息和游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规定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游轮开航前。

1.开航前检查。游轮应当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航前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责任人员和记录要求等,重点检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重点处所(如隔离处所、封闭处所)设置与标识、卫生清洁与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状况等。

2.加强船员管理。游轮应当加强对船员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训和健康监测,按照“一人一册”原则加强闭环管理,建立船员和服务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其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船员首次登轮或公休后再次登轮时应当持有3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检测体温合格,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方能上岗。在船船员和服务员应全部接种疫苗,未完成全程及加强免疫疫苗接种不上船,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宜接种疫苗的应安排在公司岸基工作。游轮运输企业应结合航线情况,对长期在船船员和服务员每周开展2次(单航次时间超过3天的,每航次开展1次)核酸检测。游轮运输企业应加强与当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部门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疑似病人应急撤离演练。

3.做好游客组织。游客7天内不应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乘坐跨省游轮的乘客还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游轮运输企业应在售票前将相关要求明确告知游客,并在游客于始发港登轮时查验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7天内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应提供近3天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科学控制游轮载客率,公司复航初期(2个航次或1周)应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70%进行控制,复航2个航次或1周后,并经评估论证疫情防控措施可行的,可相应提高载客率。游轮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对载客率上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