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七号》,其中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已完成修订并颁布实施。与原版《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相比有以下变化:
1.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五)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2.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巡查、检查,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形时,应当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变电站”后增加“高压供电电缆通道”。
4.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城乡建设”前增加“应急管理”。
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安”前增加“应急管理”。
6.第五十条修改为:“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并按照规定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7.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意见反映制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站点信箱等渠道,听取社会公众对轨道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抢险救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判、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第(三)项至第(五)项”修改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9.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并在“等部门”后增加“和单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删去其中的“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