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条例》于2006年出台,201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聚焦进一步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还将我省“大综合一体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去。
《条例》进一步织密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要求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同时,从法治层面健全安委会职责,明确安委会全面统筹、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此,《条例》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要求应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安全评价,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此外,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近年来,蹦极、热气球、高空秋千等休闲娱乐活动越来越受到喜爱,其背后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觑。《条例》明确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的经营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每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例行检查。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条例》要求各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改革,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此前,我省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出台办法,最高可获奖励50万元。《条例》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参与,要求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同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