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二部门:聚焦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排查整治

2022-12-13 11:45:10 作者: 教育部等十二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教监管厅函〔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行政部门、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妇联: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不断变种,预防、发现和查处工作机制不健全,协同治理合力不够,治理工作仍存在盲区死角,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双减”改革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整治工作,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重点地区、关键时段、突出问题,健全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预防、发现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不断巩固学科类培训治理成果,确保“双减”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疏堵结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违规培训查处力度,有效防范重点机构和个人违规,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疏导减少学生校外培训需求,做到标本兼治、预防为先。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着力破解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的预防难、发现难、查处难等问题,消除治理盲区,强化治理弱项,提升治理效能。

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健全部门和地区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有关部门和地区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齐心协力做好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

3.主要目标

到2023年6月,各地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问题预防机制、发现机制、查处机制基本建立,部门和地区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得以完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态势得到较好控制。到2024年6月,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的长效机制得到健全,治理工作态势持续向好,隐形变异培训得以全面清除,有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健全预防体系,切实减少违规行为发生

4.加强对重点场所和重点网站的防控。充分发挥社区(村)的综合管理功能,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减少违规培训发生。构建街道(乡镇)、社区(村)动态排查机制,建立包保责任制,防止隐匿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开展违规培训。强化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明确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并依托楼长开展网格巡查,防范在商务楼宇和出租房屋发生违规培训。加强对招聘网站、家教网等的监管,禁止发布“一对一”“众筹私教”“家庭教师”等校外培训招聘需求信息。严格执行校外培训广告管控有关要求,禁止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5.强化对重点机构和人员的防范。各地要综合研判分析本地区可能开展违规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类型,建立防范违规的重点机构和个人清单。对转型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加强跟进指导,鼓励给予政策支持,帮助机构实现转型发展。紧盯托管服务、违规组织竞赛、中高考志愿填报咨询等相关机构,加大招生入学等重要节点的提醒提示和检查巡查。禁止家政服务企业将校外培训纳入家庭服务,严禁任何形式的“住家家教”推介行为。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教育引导中小学在职教师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范从教行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和参与违规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裁减人员的就业帮扶,依托行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岗位筹集,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

6.深化对学生家长的教育引导。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参加违规校外培训。针对隐形变异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和预警提示,引导家长防范违规培训,避免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增强作业针对性、有效性,加强校内课后服务资源建设,推进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常态化应用,统筹校内外资源,更好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通过家长会、家访、告知书、致家长的信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学生及家长不参与、不组织、不支持违规培训。社区(村)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校外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合理利用课余时间,确保身心健康。

三、完善发现机制,确保治理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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