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某地员工家属向中国新闻周刊反映,“明明工作可以居家办公的,但是被要求去公司上班”。她担心,丈夫有可能感染,并在回家后传染给幼儿和老人。
事实上,因为每个人的康复期不同,包括转阴到从恢复期好转,隔离、休养的期限因人而异。去年12月底,多地曾明确,不能要求劳动者休病假,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目前,由于劳动者不再需要实行隔离措施,因此,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就不再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甲管期间工作报酬的一些规定。比如,“乙管”之后,政府不再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员工一般的居家隔离便系个人行为。
进一步说,如果员工需要居家休养,便要按照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履行请病假或者事假手续。“阳”后的症状差异较大,有的人无症状,严重的则需要送医。只有根据医嘱确需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才能按照病假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居家休养期间的工作方式以及工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居家但正常办公,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如员工居家并不办公,则可能得按照事假来处理或者进行调休。若员工阳后依然需要治疗,则适用病假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沈建峰看来,随着感染高峰过去,各方应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劳动者到岗工作。员工的管理也慢慢恢复正常,主要涉及到病假制度的适用。从关爱员工、更好的促进员工身体恢复等角度来看,也应鼓励企业在法定的病假待遇基础上,给员工更好的待遇。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已有多名网友表示,所在企业设置了带薪“病毒假”。
沈建峰强调,需要注意的是,乙管并非不管,只是不再适用原来甲管的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非甲类的传染病,政府依然可以采取一些防治措施。这些措施也可能对劳动关系运行产生影响。但目前这些措施还未出现,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未来具体判断。
此外,随着一大批确诊者已经转阴。一些企业的招聘条件中,出现了“阳过优先”的字眼,部分未感染者被“反向歧视”。其中不少是服务业岗位,比如餐饮、酒店、家政等领域。
去年12月中旬,海南还曾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已康复的劳动者。眼下这一情况似乎发生“反转”。在上述人力资源企业的负责人看来,这或是个别现象,“眼下的普遍问题是企业减少招聘,因为不知道未来什么样”。
“往年这个时候也是招聘的淡季”,他表示,但今年有所不同的是,企业陆陆续续接到了一些订单,又赶上春节,现在释放出来的空缺岗位还是比较多的。
“等大部分人都阳了,大家都受过一轮了,可能都对这个事情有了一个基本的认知。比如大家如果都不囤药了,觉得没有啥问题,我觉得可能那一波恐慌就会过去。”他说。
“疫情给我们带来的反思是,我们需要系统的思考劳动关系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配置的问题。在该领域,目前的法律是不充分的。所以,很多事情只能靠政策来运行。”沈建峰表示,希望正在被讨论的《基本劳动标准法》未来能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