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癌症晚期危在旦夕,李某为看护老人向公司请假一周。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还是休了假,结果几天后父亲去世的当日,他被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东城法院1月11日发布消息说,法院一审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113520元。
2021年2月,李某入职这家公司,并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书》。2022年1月21日,因父亲癌症晚期,李某在微信上向直属领导请假,并告知了请假事由,对方口头表示同意,并通过微信向人力部门的刘某请假。当晚,李某给胡某等三名领导发送邮件,写明“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
2022年1月24日,胡某回复李某“对于您父亲的状况,公司深表同情和理解。但由于您事假未经过批准,擅自脱岗的行为,也已经对工作造成了影响。鉴于此,您需要于2022年1月24日15时前,提交您父亲病重或住院等相关材料,供上级审批参照,如未按时提交或提交后不符合要求,导致领导未批准的情形,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按旷工处理,并要求您于2022年1月25日8时30分前返岗工作,请务必慎重对待。”李某随即上传了相关资料。
1月28日,李某的父亲去世,当日下午,他收到了公司向他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包括:“李某,由于您自2022年1月21日至今在请假未获批的情况下不到岗工作,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自2022年1月29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2022年2月28日,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一万三千五百二十元。
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表示,李某在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返岗,李某均以其父亲病重为由明确拒绝,但未提交有效材料。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李某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认定旷工是因李某申请事假未批。对于请假事由,法院认为,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该事由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父母去世子女料理后事,方可称为对父母尽到了子女的责任。因此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对于请假程序,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口头提前向直属领导、公司人事申请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在执行管理制度时存在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未旷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正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本案的审理法官李彦宏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也应该“善意、宽容及合理”。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更高的法律。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李彦宏说,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权时,也应遵守公序良俗,时刻谨记规章制度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