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应用中医络病理论指导研发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专利新药,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快速审批通道获批的新药品种;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中成药;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治疗流行性感冒的中成药。自上市以来,先后20余次列入国家卫健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方案和指南推荐。
律师说法:
基本事实有待司法认定
公开的律师函或构成名誉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即,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赵良善指出,聂圣哲有权发表言论,但是其言论不得侵害以岭药业的名誉权,否则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与诽谤(捏造事实),从而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赵良善认为,聂圣哲发的微博主要内容尽管属于客观事实陈述,而非诽谤,但是存有诋毁、侮辱连花清瘟药品之意。
“聂圣哲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需法院结合以岭药业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赵良善律师指出,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聂圣哲的言论造成了公众对连花清瘟药品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聂圣哲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以岭药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力和权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意见表达与批评监督权利。
“但《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张律师介绍,结合讣告、律师函内容来看,“王某同志在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等内容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是否有捏造,有待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张律师认为,在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讣告》是否构成侵权前提下,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却信誓旦旦地认为《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出言不逊,倒有可能对聂圣哲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若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