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冯业鹏
2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的刘正芳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自己在杭州龙湖江东天街3号门口被陌生男子无故砍伤,经鉴定,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砍人者是龙湖江东天街雇佣的安保人员。事发后砍人男子以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刘正芳称至今没有得到龙湖江东天街及安保公司的处理方案,目前仍在医院治疗。2月3日龙湖集团品牌部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一直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同时也在人道主义方面与受害者家属沟通”。
据刘正芳介绍,自己是龙湖江东天街某服装店的销售员,事情发生在2022年11月23日下午,她像往常一样准备去龙湖江东天街核酸点做核酸,刚走出3号门不远便被安保人员抓住头发连砍数刀,刘正芳称,自己与涉事安保人员互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纠纷,当时商场其他的安保人员目睹了全过程但没有任何商场安保人员制止施救,等自己反应过来冲到人群里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据刘正芳提供的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显示“双上肢、头部、左肩部、颈部多处开放性伤口,左开放性桡骨骨折,右腕和手多处屈肌和肌腱损伤,双腕和手多处伸肌和肌腱损伤,右掌骨骨折,右腕骨骨折,右腕部尺神经损伤......”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显示“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u、5.9.4f之规定,其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二级”。
涉案安保人员疑有精神病史且无支付能力
刘正芳告诉记者,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说会负责,但至今基本医疗费用都没支付,每次都说领导在开会,稍后回复。涉案安保人员的家人也找过她,在电话里说家里没钱,自那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11月24日,杭州市义蓬街道派出所告诉刘正芳,涉事安保人员已移交刑侦,后续将以故意杀人罪展开调查,还称其有过精神病史,且没有经济支付能力。刘正芳称,自己家庭也并不富裕,在治疗过程中也多次面临停药,医院为她开通了绿色通道,但仍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家人不得不到处借钱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
11月28日,一名自称是涉事安保人员朋友的人给刘正芳致电,让其家人来派出所拿一万块钱,根据刘正芳提供的收据显示,钱并不是赔偿款而是“垫付款”,28日晚,该名男子又打来电话称,还可以再给刘正芳四万元,但要算作借款需要打借条,被刘正芳家人拒绝,后又改为垫付款。刘正芳称这也是从事发至今她唯一收到的“医药费”。2023年1月,刘正芳询问处理方案时,该朋友便改了说法,先是称钱是龙湖江东天街垫付的,随后又改口称,是涉事安保公司让送的,钱款实际来源刘正芳至今不得而知。
刘正芳告诉记者,商场方给她的最终解决方案是走法律诉讼,刘正芳认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是理所应当的,但周期性让她很难接受。刘正芳表示,前期加上后续治疗费用对于她来说是天文数字,而且手指的创伤可能是永久性的,她等不起。目前的诉求只希望能够把医药费给她,尽快治疗。
龙湖集团回应:一直在积极配合警方
2月3日下午,龙湖集团品牌部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受害人被砍伤后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10,下午6点左右嫌疑人被警察控制。目前刑事案件还没有调查完成,正在进入司法流程。龙湖一直在积极配合警方,也在人道主义方面与受害者家属沟通,会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责任判定”,至于刘女士提到的“5万元医药费”系安保公司垫付。针对涉案安保人员存在的精神病史,工作人员称“根据健康资料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砍人者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承担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
若认定为工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若无法认定为工伤,按照刘女士的说法,在砍人事件发生时,商场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范围内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履行任何救助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商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