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书显示,干某的尸体经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为因颈部、胸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与肝脏、大网膜破裂失血而死亡。但是机械性窒息的形成是否系“被车辆碾轧、挤压所致”,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干某卡在车底下,前期无法移动出来,据当时在现场参与救援的人员反映,干某当时头部朝南位于肇事车辆左前轮后方,脚部朝北。现场受害人(干某)的颈部体位较低,缺乏“车辆碾轧、挤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客观条件和尸体表现。
死者代理律师干卫东表示,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有法律依据。“辅助人是辅助律师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俗称‘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干先生表示,2月6日,他们向法院递交了审查意见书,将继续为女儿寻求真相和公正。2月7日,死者代理律师干卫东告诉新黄河记者:“我们去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法官提交了新的证据,法官很重视,表示需要内部研究如何处理此案。”干卫东说,如果张某系过失致人死亡,区级人民法院即可审理,如果其涉嫌故意杀人,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正在争取提级审理此案。“同时,我们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希望检察院可以继续督促查明事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