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湖北武汉,29岁女子干某在地下车库遭丈夫张某开车碾轧拖拽数米后死亡,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鉴定张某系过失致人死亡。同年10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张某因疏忽大意造成干某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死者干某的家属不认可张某过失致死的罪名。2023年1月,死者干某代理律师委托法医专家,对该案相关的法医学技术问题进行书证审查论证。2月6日,干先生收到了女儿干某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不能排除干某左大腿前外侧先被撞击,再被他人扼颈窒息后又被车辆碾轧拖拽致肝脏等器官损伤,案件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
干某离世后,干先生一直在为女儿的死因奔走,这份审查意见书新增加了疑点,或将推动案件的进展。干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就想要查明事件真相。”死者代理律师干卫东表示,目前正在争取提级审理此案。
妻子遭丈夫开车拖拽8.5米后死亡
干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在车库口的监控录像里看到,2021年3月6日早上7点20分,干某走进地下车库,两分钟后,张某走进地下车库。7点25分,车库传来嘶吼声,然后是喘着气的张某跑到车库出口打电话。
干先生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此时,一男子快步走出车库,打电话报警说:“我老婆,被我撞到了,到车下面去了。”干先生辨认该男子系张某。随后,干先生接到了张某的电话,催促他们赶紧下来。
在地下车库,干先生看到了被压在车前轮下的女儿,他表示,当时,车头的车标已经破裂。车被挪走后,警方在现场进行勘查,拖拽痕迹长达8.5米。
张某撞击妻子的车辆,车标出现裂纹
2021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张某系过失致人死亡。经聘请有关人员进行尸体鉴定,干某因颈部、胸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与肝脏、大网膜破裂失血而死亡。2021年4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对涉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结果为: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起诉书显示,2021年10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张某因疏忽大意造成干某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妻子干某发生争吵,后干某先行离家外出。几分钟后,张某至地下停车场驾驶轿车时,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干某碾轧拖拽约8.5米后停车,并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中心电话,后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不认可“过失致死”
干先生对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不认可,发文质疑道:“张某一直说是我女儿自己钻到车下面,怎样的撞击才能造成车标碎裂?如此强烈的撞击后,为何还有拖拽8.5米的痕迹?”
干先生回忆,2018年,女儿干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12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二人的孩子出生。
一份印有干某手印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案发四天前,干某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起诉状中提到,2020年3月,干某与张某留在张某的老家荆州,其间遭到张某家暴。干先生表示,张某不顾女儿有孕在身,在荆州老家打她,女儿报警求助并到医院就诊。
起诉状中提到,婚后,张某时常向干某借钱以偿还信用卡。张某还向干某母亲借款30万元,承诺于两年后还清,借条的落款处有张某姓名及身份证号,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干先生表示,案发前一天,二人为离婚、请保姆、打印征信及银行流水等事宜再次发生争吵,最后二人达成一致,打算第二天办理这些事情。事发当天早上6点,二人又发生争吵。“我女儿要求张某当天不要上班,去办昨天答应好的事情,留点时间解决家庭纠纷。但张某坚决要求去上班,出门前还气势汹汹地对我说,今天一定要把女儿看好,不要出门,要不然就会出大事”。
事发时,二人的孩子仅出生105天。干某离世后,干先生夫妻俩一直抚养着孩子。
2023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武汉市江岸区法庭开庭,法庭依法延期审理此案。干先生表示,此次庭审,张某未到现场,在线上进行连线,他们要求张某必须到庭参加庭审。当庭,张某表示自己失去自由,没能力履行监护责任,同意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来做监护人。张某母亲当庭要求做孩子的监护人。干先生认为,事发后,张某母亲为争取给张某减轻处罚,才主动联系他们,没资格当孩子的监护人。干先生向媒体透露,张某家属曾想要和解,但态度不好,且一直没有付过孩子的抚养费。
专家鉴定发现新疑点,律师建议提级审理
为查清女儿死亡的真相,干先生委托多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干先生表示,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定性(张某)的罪名错误,多次与公诉人沟通,要求调取事发现场的勘验录像、车辆痕迹鉴定等证据,均未能如愿。
2023年1月,死者律师决定委托法医专家辅助本案,经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干某的尸检报告进行论证,认为不能排除干某左大腿外侧先被撞击,再被他人扼颈窒息又被车辆挤压拖拽致肝脏等器官损伤;案件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
审查意见书显示,干某的尸体经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为因颈部、胸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与肝脏、大网膜破裂失血而死亡。但是机械性窒息的形成是否系“被车辆碾轧、挤压所致”,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干某卡在车底下,前期无法移动出来,据当时在现场参与救援的人员反映,干某当时头部朝南位于肇事车辆左前轮后方,脚部朝北。现场受害人(干某)的颈部体位较低,缺乏“车辆碾轧、挤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客观条件和尸体表现。
死者代理律师干卫东表示,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有法律依据。“辅助人是辅助律师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俗称‘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